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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人大如何发挥监督作用

——访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怀远代表
2000-03-13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苗家生 我有话说

记者:您多次讲过,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履行好监督职能,重点抓好监督工作。对此,您是如何考虑的?

王怀远:一是党的十五大要求加强对法律实施监督,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。二是依法治国的要求。现在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,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,一些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实施。三是防止腐败的要求。要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,就要强化监督,加强制约。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。要治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混乱现象,就要靠法治,靠监督。五是人民群众的要求。目前,对人民群众对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违法不究,执法犯法,贪赃枉法,以权压法,以情代法等反映很大,要求人大加强监督。

记者: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,如何完善监督机制,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?

王怀远:首先是要敢于监督,对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,一抓到底。其次,在指导思想上,要坚持抓大事,突出重点,讲究实效。每年有计划地检查一两部法律实施情况,抓一两个严重违法案件实施监督。第三,要深入下去,直接听取群众意见。要采取“上下联动”的办法,同市县人大常委会一起行动,集中时间,集中人力开展执法检查,形成一定的声势。第四,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,使监督规范化、法制化。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评议制度,建立冤案、错案责任追究制,按规定实行监督。

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,必须从大局出发,围绕中心,抓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,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强烈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实行监督。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监督:一是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。二是加强对行政、审判、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。三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。四是加强财政预算的监督。五是加强个案监督。重点纠正判决的错误和不公的案件,按照法律规定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,追究责任到人到赔偿,促进秉公办案,公正判决。

记者:强化监督要有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作保证。请您介绍一下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的做法。

王怀远:现行的法律对监督基本形式已作了规定,诸如视察、检查、听取报告等七八种之多。现在的问题是对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监督形式没有很好地运用。近些年,省、市、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中,创造的执法检查、工作评议、述职评议等,都是加大监督力度的有效形式,我们也要充分运用。要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、质询、工作评议等形式,强化工作监督;运用执法检查等形式,强化法律监督;运用撤销和罢免职务、述职评议等形式,强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督;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形式,强化对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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